真理大學績優導師獎勵辦法(1130311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真理大學績優導師獎勵辦法
民國93年6月11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93年10月28日董事會議通過
民國95年1月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3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5月15日學生輔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5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6月24日學生輔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8月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6月14日學生輔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9月1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1月11日學生輔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3月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1月10日學生輔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3月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年1月18日學生輔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年3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落實本校導師制度,提昇學生輔導工作品質並表彰績優導師,特訂定「真理大學績優導師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全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未曾獲頒全校績優導師者。
第三條 凡合於第二條規定,善盡導師職責,並具有具體事蹟者,得被推薦或自行推薦為績優導師候選人。優異事蹟甄審項目包括:
1.積極擔任學生輔導工作或其他義務性學生服務工作;
2.積極投入並引領學生參與校內、校外各項學生活動;
3.主動發掘學生問題,並積極協助學生解決問題;
4.積極參與校內、校外舉辦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
5.其他優異事蹟。
第四條 績優導師之選拔,每學年於十月間辦理乙次,凡符合推薦條件之導師應備妥相關文件,並檢附當學年度及前一學年度之具體佐證資料,向所屬單位提出推薦申請或逕向諮商衛保就業中心提出自我推薦之申請。
第五條 學生事務處諮商衛保就業中心於接受申請作業後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作業由審議小組依推薦單位或個人之書面說明為之,並得邀請候選人列席報告。審議小組之成員應包括學生事務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體育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另由校長就歷年績優導師遴選三至五名為代表,並由學生事務長擔任審議小組召集人,諮商衛保就業中心主任得列席審議會議。
第六條 候選人文件經承辦單位進行書面初審後送審議小組甄選,須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投票,並針對每位候選人投同意票,得票率達出席代表二分之一(含),依得票數高低錄取得獎人。獲獎人數未達頒獎名額上限時,經審議小組全體出席會議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得繼續進行投票一次。
審議小組代表被推薦為候選人時,對於一切審議程序均應迴避。
第七條 經審議小組甄選之全校績優導師獲獎人每名頒給獎狀乙紙及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正,最多以五名為限,於年度全校導師會議中頒獎。
全校績優導師獲獎人數及獎金得視當年度預算調整。
第八條 每學年績優導師應於獲獎後接受學生事務處安排,撰文書寫經驗分享與出席相關導師知能研習會議,以利經驗傳承。
第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