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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學生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真理大學學生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99年11月15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100年1月1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9月1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9月1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年3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真理大學為增進學生諮商輔導之效能,依據真理大學組織規程設置「真理大學學生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成立,以維護學生心理健康,並協助學生瞭解自我、解決生活及學業、就業之困難,培育學生健全人格,發揮個人潛能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1. 審議輔導方針及輔導計畫。
  2. 審議輔導進度及工作報告。
  3. 審議諮商輔導中心之重要決策。
  4. 審議其他有關學生輔導事項。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校長遴選相關單位行政主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各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

 

第五條

本會組織如下:

  1.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學生事務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諮商衛保就業中心主任兼任。
  2. 當然委員:校長、學生事務長及諮商衛保就業中心主任。
  3. 選任委員:遴聘相關單位行政主管、教師代表九至十一人。
  4. 學生委員:諮商衛保就業中心推薦ㄧ名代表。

 

第六條

本會得置校外顧問若干人,由主任委員聘請之;校外顧問發給顧問聘書。

 

第七條

本會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行之。議決事項以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決議之。

 

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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