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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心理師實習辦法

真理大學 諮商衛保中心

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 實習辦法

109.12

 

壹、目的

一、提供心理與輔導相關系所研究生進行諮商實習,並使研究生能藉彼此觀摩、學習共同成長,將理論實務化,同時協助本中心推展諮商與輔導工作。

二、進而培養實習諮商心理師專業實務知能,提升心理輔導專業領域的素質。

 

貳、依據辦法

本辦法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七條」規        定,並參考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訂定之諮商心理實習辦法訂定之。

 

參、資格與名額

一、資格:

1)須為目前就讀國內(外)大學心理諮商輔導等相關研究所在學滿兩年以上之研究生。

2)已修習過諮商理論與技巧、團體諮商理論與實務、變態心理學、碩二兼職實習等相關課程與成績及格者。

二、名額:全職諮商實習生2名。

 

肆、實習內容

一、個案初步晤談:瞭解並熟悉初談制度、內涵

二、心理測驗:協助個別或班級之測驗實施、解釋或評量

三、個別諮商:依排定值班時間進行個別諮商(全職諮商實習心理師每週至少9小時),然本中心可依實習心理師實際狀況調整排案量

四、團體諮商或工作坊(全職實習每學期以帶一個團體為原則)。

五、高關懷、轉學生學生之追蹤輔導與心理諮商。

六、心理衛生推廣業務及相關行政工作等,如班級座談、主題活動。

七、其他經本中心安排之心理諮商相關工作。

八、接受實習督導

1.個別專業督導:由本中心提供專業督導,每週一次、每次1.5小時。

2.團體專業督導:由本中心提供專業督導,於團體進行前後,共計10次,每次2小時。

3.個案研討:參與本中心針對特殊或危機個案舉辦專業討論。

    4.另接受不定期之個別及團體行政督導。

 

伍、本中心具備條件

一、本中心內之業務主管具備適當之諮商專業理念,能尊重諮商專業,善用專業工作人員,鼓勵實習心理師學習,以達諮商工作專業化之要求。

二、本中心內至少聘有一位碩士級以上之諮商心理學相關領域專職人員

三、本中心指定專人或由實習心理師自己聘請合格督導並經本中心確認,以擔任實習心理師專業督導。

四、本中心提供實習心理師不定期之行政督導及定期專業督導。

 

陸、相關權利與義務

  一、全職實習期間為一年,自當年71日至隔年630日止

二、全職諮商實習心理師每週不超過32小時;若學校有特殊規定,請事先提出討論。

三、實習期間各項差勤宜比照本中心專任人員,配合本中心上班時間08:00-17:00;必要時須配合本中心於晚間或假日辦理活動,可排定補休假。

若有需請假,應以不延誤與影響本中心業務運作為前提考量。

四、將在當年實習初期將安排職前訓練,包含初談知能訓練與心理衛生活動行銷與執行企劃

五、接受本中心所提供的行政督導與專業督導,若實習心理師欲自行聘請專業督導,需經本中心確認後得以擔任實習心理師專業督導。

六、實習期間參與本中心行政會議、個管會議、個案研討會與相關研習,校外研習經本中心核准得參加校外研習課程

七、實習期間,需遵守諮商倫理守則以保護案主的隱私與權益,並簽署本中心保密協定。

八、依本中心規定按時繳交相關紀錄與實習報告,其他視督導要求而定

九、實習開始前簽訂一年的實習契約,若無法配合本中心所列舉之規則事項、違反專業倫理或學習態度不佳,嚴重者經培育系所與實習機構雙方評定後將中止實習資格。

十、實習期滿且通過本中心考核頒予實習證明書。

 

柒、終止實習

實習期間,若實習心理師實習狀況不符合本中心期待,或本中心實習條件不符合實習心理師之實習需求,雙方可協商終止實習。

下列情況,本中心得以中途終止實習,並不授予實習證明書

  一、實習心理師於實習期間發生無故缺席達總時數1/3總時數者。

二、缺班(含請假)時數達總時數達2/3總時數者(特殊狀況另議)。

三、違反專業諮商倫理、工作態度不佳、或有重大過失,經本中心會議認定者。

四、若因實習學生個人重大事故或事件造成無法繼續實習工作,得由本中心開立已完成實習之時數證明書。

 

捌、實習成績考核

考核標準包括人格特質與自我成長、專業表現、實習(學習)態度、實習心得報告,與出缺席情形等。

實習證明書於實習心理師實習期滿時,依據其實際實習內容與時間,授予實習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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