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學生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真理大學學生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真理大學為增進學生諮商輔導之效能,依據真理大學組織規程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置真理大學學生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成立,以維護學生心理健康,並協助學生瞭解自我、解決生活及學業、就業之困難,培育學生健全人格,發揮個人潛能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議一般生及身心障礙學生輔導方針及輔導計畫
(二)審議輔導進度及工作報告
(三)審議諮商輔導中心之重要決策
(四)審議其他有關學生輔導事項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校長遴選相關單位行政主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及心理專業人員組成。各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學務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諮商輔導組組長兼任,處理本會事務。
第六條 本會得置校外顧問若干人,由主任委員聘請之;校外顧問發給顧問聘書。
第七條 本會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議決事項以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決議之。
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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