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真理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全體教職員工生及其他受僱人,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本校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設立「真理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名,採任期制,由校長、學務長、教師及行政人員代表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校長為主任委員,學務長為副主任委員。所有委員由校長及專家學者遴選,其中,女性委員名額不得少於總委員數的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得連續聘任。
第三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名,負責處理委員會之各項業務,並由學務處協助會務。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若有涉及性騷擾及性侵犯情事者,應予迴避。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 (含) 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 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視任務需要分成防治、教育與公關三功能小組,其職掌如下:
一•防治組:接受並處理有關性別歧視、性騷擾及性侵害之申訴案件。
二•教育組:負責有關性別平等教育宣導工作及課程規劃之審議與執行。
三•公關組:對外代表本委員會發言並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以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第六條 本委員會為處理及防治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相關問題,應另訂「真理大學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與處理實施要點」。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討論決議,提報校務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